今天收到台灣格上租車的電郵,原來1733超速24公里。限制時速為60公里,而1733把車子開到84公里了。
罰款台幣1,800元(港幣486元)
1733向格上租車確認了這罰單是自己,並授權對方在我的信用卡收取有關的罰款。
台灣格上桃園租車站再給1733電郵並說如在上一次的電郵內容對1733有冒犯的話請諒。
1733不是一個小氣的人,我只是希望得到有關的資料以便給對方確認及授權繳款而已。
所以1733仍會繼續找格上租車幫忙。
2013年9月7日星期六,15:15收到一封由台灣格上租車給1733的電郵。
電郵內容大約是告知1733在2013年6月19日至26日期間,在台(9)線近366.5公里處,因為1733駕駛租用的 Camry 2.0,車牌號碼 RAA 5103 超速的關係,被警察影了快相。罰單的金額是台幣1,800元約港幣486元。
格上租車要我在那天晚上9時前回覆,因為格上租車將安排在那天在我的 Visa 咭過數。
因為格上租車只提供1733租車時所簽下的合約影印本而並沒有把有關的超速的照片紀錄給確認,所以1733即時以電郵要求對方提供証明才可以確認及授權從1733的 Visa 咭繳付有關的費用。
格上租車很快便回覆1733,說因為總公司這兩天是假期,他會在2013年9月9日星期一再跟1733聯絡。 看來這一次自駕遊又要加上額外的開資了。